浦江县水晶产业园区管委会
关于做好水晶产业园区第三年度厂房租金
及物业管理费等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处、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科学合理配置园区资源要素,有利于入园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公平合理地享受入园优惠政策,根据《浦江县水晶企业集聚入园办法》(浦政发〔2015〕27号)、《关于水晶企业集聚入园的若干规定》(浦政办发〔2015〕142号),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就做好水晶产业园区第三年度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与范围
租赁园区内生产用房、职工宿舍、办公商业用房等各类企业、经营户及自然人。
二、缴费工作要求
(一)第三年度厂房租金
1、厂房房租按建筑面积计租。分摊到每层的公共面积部分楼层级差系数均按1.0系数执行(二个及以上经营主体的楼层其公共分摊面积平均分摊),其他计租面积楼层级差系数不变。
2、厂房租赁价格。按《浦江县水晶企业集聚入园办法》规定的年均价的75%收取;如在缴费通知规定时间内缴足本年度租金的,且遵守园区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管理等相关规定要求的,签订租赁补充合同后,可申请租金再优惠10%。
3、统一收缴时间。中部园区第三年租期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2019年1月31日,南部为2019年4月30日,西部园区为2019年6月30日,东部园区2019年7月31日(以下称第三年租赁期);租金按日计缴。
(二)厂房的用水计费。自来水费每立方米2.85元(如自来水公司调价的,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回用水水费每立方米0.1元,水处理费按自来水和回用水使用量每立米2.1元收取,执行时间为第三年的租赁期始,中部园区为2018年2月1日,南部为2018年5月1日,西部园区为2018年7月1日,东部园区2018年8月1日。
(三)物业管理费
1、缴费对象。所有租赁水晶园区的厂房、宿舍、商业、办公等租赁户。
2、计缴时间。厂房租赁的从第三年租赁期始开始计缴,宿舍、商业、办公等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缴。
3、缴费标准。按租赁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缴,如在缴费通知规定时间内缴纳的,按5元/平方米,逾期按15元计缴。
(四)废渣废水处置费
1、缴费对象。入驻园区内的水晶生产加工企业。
2、计缴时间。第三年租赁期始开始计缴。
3、计缴方法。以层为计费单位,按层内摆放的生产机械数量,根据其产生的废渣废水产生量及其性能等综合因素确定分档计缴标准,按机器数量(台、组、套)以年计缴费用,每年一次性与厂房租金同时缴清,机器数量或种类调整的年内原则上不退补费用。
4、缴费分档标准与计缴方法。第一档为每月200元,第二档为每月150元,第三档每月100元,第四档每月50元,第五档每月30元,第六档每月15元(分档标准依据废渣废水处置成本适时调整,调整后按新缴费分档标准执行)。
废渣废水处置费暂按层核算的废渣废水处置费总额的30%收取,如企业违反水晶园区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的,可视情节提高收取比例收取。
三、其他
(一)如要求继续原厂房租赁合同的,从第三年租期租金按《浦江县水晶企业集聚入园办法》规定年均价的80%计缴,物业费与废渣处置费按全额计缴,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如县政府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浦江县水晶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