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加快实体经济发展,引导企业创业创新,激励企业做强做大,提升工业发展水平,经县政府研究,特制订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 企业升级奖励
1.上规升级奖。首次列入规模企业统计库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奖励20万元。企业升规三年内给予一定的奖励。
2.纳税规模奖。对年纳税额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且亩均税收达到全县亩产税收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首次进入全县“纳税十强”、“纳税三十强”,且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关联企业曾兑现和已享受地方财力奖励的企业除外) 。
租赁企业年纳税额首次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装备提升奖励
经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工业项目,投入全新先进生产设备 (单台不低于2万元),并按期(备案或核准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除外,下同)给予相应资助:设备投资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设备额的10%给予资助;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设备额的12%给予资助;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设备额的17%给予资助;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额的19%给予资助。工业机器人设备部分(单台设备不少于10万),经认定,按设备额的20%给予资助。
购买县内企业制造的生产设备,在上述资助比例基础上再增加4个百分点。企业以设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改的,按设备融资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节水、减排等设备设施投入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备案核准或相关认定,按设备设施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同一企业先进装备资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受资助的设备三年内不得转让、转移,否则收回财政资助。
第三条 节能降耗奖励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或示范的工业企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节能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符合地方配套条件的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通过省验收的,按省补助金额的全额予以配套。新创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境内外参展奖励
1.境外参展。县经济商务局备案同意后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万元(展位费低于4万的,按实补助)。鼓励企业抱团参展, 3家以上企业参加境外同一展会,在同一区块统一特装集中展示浦江产业形象的再奖励每个展位1万元。
单个企业单次参展奖励不超过2个展位。由省外单位组展的,须报经济商务局审批。
2.境内参展。企业参加县经济商务局组织的境内商品展览会(广交会除外),给予每个展位6000元的奖励。上年度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行调剂展位参加广交会,每个展位补助2万元,每届展会单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展位。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展会的,给予每个展位2000元的工作经费;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展会,且参展展位在20个以上的,给予行业协会每个展位3000元的工作经费。对拥有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规上企业,在省会、计划单列市新开设直营门店的,给予每个门店5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出口规模奖励
对当年出口额(以海关数为准,下同)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大加工贸易的奖励力度。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相同的出口企业,按合并的数据计算奖励。
第六条 外资招引奖励
外商投资项目每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现有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增资扩股的,每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奖励25万元。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大项目且当年实际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品牌创建奖励
新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和“浙江省名牌产品”,给予30万元的奖励;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给予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区域名牌称号,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标准制订奖励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的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自主制定实施企业团体标准,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超过20家的,对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励
经审核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计划和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计划的,每只产品给予1万元的奖励,通过验收后,再给予4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服务平台奖励
为工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测、实验、担保等业务的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本地企业20家以上的,按企业营业收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为工业发展提供共性服务、运行正常并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实行独立核算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单证代理的,每代理1家奖励1万元;为企业注册代理且当年度有出口实绩的,每代理1家奖励5000元。经有关部门认定且经年度工作验收合格的省级外贸预警示范点,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
附 则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的A、B类企业和C类企业(C类企业仅限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项目的奖励)。企业年度享受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入库税收的留县部分,超过部分在两个会计年度内兑现。挂牌供地企业,建设期满后达不到约定亩产税收的,不享受各项奖励。保持企业扶持政策的总体延续性,视情适当调整。以往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偷税、侵权、假冒伪劣、污染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县内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和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未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企业,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本政策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再补兑(项目投资期内设备补助可延期一年)。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县府办组织政策兑现审核组进行集中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奖励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