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通济转贷政银合作协议
甲 方:
乙 方:浦江县财政局
鉴于:
1、甲方 系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与乙方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已授信客户提供转贷资金等。
2、乙方浦江县财政局。拟出资设立浦江通济转贷基金(以下称基金公司),为甲方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转贷等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同支持浦江县域经济发展的目的,就现金流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甲乙双方同意开展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业务,由乙方为甲方授信客户提供各项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业务。
1.2 前款所称的“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业务”,是指在甲方授信客户的贷款到期或即将到期时,乙方设立的基金公司同意向该授信客户出借短期借款,专款用于清偿甲方的借款本金等债务。在偿债后,甲方按照提供给乙方的授信审批文件将新的银行贷款足额借给该授信客户,并将该贷款支付到基金公司的银行账号。
1.3 甲方在办理完企业转贷服务业务时,代理乙方向甲方授信客户收取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合作流程
2.1 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提供符合此项转贷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名单。
2.2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名单与本行授信客户进行核对,分月编排转贷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下一月转贷计划报送基金公司。
2.3 协议双方同意按下列流程开展具体的“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业务”:
2.3.1甲方授信客户应向基金公司提出申请:明确企业基本信息以及资金需求情况;甲方代理乙方受理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按甲方业务要求审核授信意见;审核确认符合授信条件后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1)《浦江县通济转贷基金申请表》;
(2)《浦江县通济转贷基金借款协议书》;
(3)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贷款授信审批文件、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2.3.2 乙方授权甲方敦促甲方的授信客户与基金公司签订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2.3.3 在收到甲方通知及相应材料后,乙方基金公司在审核资料与手续齐全的条件下即时拨付款项,借款给甲方授信客户(1个工作日内)。
2.3.4 甲方授信客户向甲方清偿贷款本息(利息由客户自行筹集)。
2.3.5 甲方向该授信客户发放新的银行贷款并将该款项通过受托支付等合法方式支付给基金公司;甲方授信客户与乙方的借贷合同自动失效。
依次完成前述各项流程后,一笔具体的现金流服务业务完成。
第三条 特别约定
3.1 在基金公司按照甲方的通知向甲方的授信客户发放借款后,甲方必须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因甲方上级行信贷政策调整原因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完成第2.3.5条款约定的义务,向该授信客户发放银行贷款,并将该新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等合法方式支付至基金公司的银行账号,用于清偿授信客户所欠基金公司的债务。
3.2甲方应按规定流程封闭运作,若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向授信客户发放银行贷款、未按规定运作等情形导致基金公司借款本息等债权无法实现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包括(1)对授信客户的借款本金;(2)利息(按年化10.8%计算);(3)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合法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但在转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客户或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免责:
(1)解散、清算、申请(被申请)破产、或实际控制人死亡(含被宣告死亡);
(2)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有关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采取重大处罚措施导致其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
(3)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导致其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
(4)国家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甲方客观上无法发放贷款归还借款人。
3.3 甲方应在3天内支付前述赔偿款,迟延一天按0.05%/天支付逾期违约金。
3.4 甲方对授信客户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5 甲方应在办理上述转贷业务过程收集完整、合法的凭证与法律文书等,并按规定保管与传递。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09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止。 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限届满,合作期内已发生的现金流服务业务,双方应继续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附则
6.1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协议,但对已发生的业务仍需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6.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3本合同各部分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对条款内容和解释不产生影响和限制。
甲方: 乙方:浦江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