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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用玻璃协会章程(经民政部核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3  来源:中国日用玻璃协会  作者:www.shuijing.info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中国日用玻璃协会章程(经民政部核准)
 中国日用玻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Glass Industry,缩写:CNAG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日用玻璃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不断提高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和会员的意见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或参与制定行业准入条件、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推荐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应用推广、环境影响评估、事故鉴定、行业资质认证等工作;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发展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的联系,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国内产业利益;

    (八)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九)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日用玻璃生产、科研、教学、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等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承诺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利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予以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本会在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最多不得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611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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