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选方式: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公开、自愿参选的原则,企业自荐与行业人士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二、参选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浙江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水晶制造企业;
2、注册商标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能规范使用商标和有效保护商标;
3、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数据为准);
4、参选企业产品销售覆盖范围在国内三个省(直辖市)以上或三个国家和地区以上;
5、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的广告宣传量。
6、组织健全:企业有创牌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企业创牌工作;
7、目标明确:企业有详细的创牌计划和目标,并能保障有步骤地加以实施。
8、产品生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已备案(公开声明)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9、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行业名牌产品:
1、近3年内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定为不合格或因质量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质量索赔事件;
3、因产品质量问题屡受顾客投诉的;
4、企业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四、报名起止时间:8月1日—8月30日,各参选单位须将填好的《参选推荐(自荐)表》和参选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在8月30日前送至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秘书处。
五、认定时间:协会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参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估报告,然后在9月底前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六、认定机构:由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品牌推进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会长签字核准。
七、认定方式:每年认定名牌产品若干名(不包括期满继续申报的企业),品牌推进委员会采取表决方式认定名牌产品企业,经2/3以上参会委员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八、管理办法:本行业名牌产品认定一年举行一次,获得该荣誉的有效限期为三年。对获得浙江省水晶行业名牌产品称号,若在有效期内质量下降或消费者(用户)意见较多,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品牌推进委员会先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上报会长会议予以撤销其称号。
九、对获得该荣誉的企业,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将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水晶》等刊物上开辟专栏重点宣传,并收取五千元的宣传费用。
十、本办法由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品牌推进委员会制定,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