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水晶玻璃饰品质量检验中心、浦江县中亚工贸有限公司、浦江县玖圣工贸有限公司、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浦江锶颖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浦江恒力饰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杜威、楼淑芳、余海云、吴秀丽、楼小连、陈韵。
I
工艺水晶饰品原材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艺水晶饰品主原材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此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962.1 无色光学玻璃测试方法 第1部分:折射率和色散系数
GB/T 7962.12 无色光学玻璃测试方法 第12部分:光谱内透射比
GB/T 7962.8 无色光学玻璃测试方法 第8部分:气泡度
GB 28480 饰品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GB/T 28796 工艺水晶饰品
3 术语和定义
3.1
玻璃棒料
用于加工水晶饰品的棒形玻璃原料。
3.2
玻璃块料
用于加工水晶饰品的长方体块状的玻璃。
3.3
预成型料
直接由液态玻璃一次加工成型的水晶工艺品坯料。
3.4
有色玻璃
加入着色剂后呈现不同颜色的玻璃。
4 分类
4.1 按原材料形态不同分为棒料和块料。
4.2 按原材料颜色不同分为无色和有色。
5 要求
5.1棒料
5.1.1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外观质量
项目 |
无色 |
有色 |
整体外观 |
粗细均匀 |
粗细均匀 |
气泡直径/mm ≤ |
0.4 |
0.4 |
允许可见气泡数个/100 cm≤ |
4 |
4 |
颜色均匀性 |
/ |
颜色均匀 |
热应力波纹 |
不得有 |
不得有 |
5.1.2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物理性能
项目 |
无色 |
有色 |
耐黄变 |
2h辐照不变色 |
/ |
透过率% ≥ |
≥91% |
/ |
折射率 > |
>1.5000 |
/ |
5.2块料
5.2.1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外观质量
项目 |
无色 |
有色 |
整体外观 |
形状规整,尺寸均匀,无霉斑 |
形状规整,尺寸均匀,无霉斑 |
气泡直径/mm ≤ |
0.4 |
0.4 |
允许可见气泡数个/100 cm≤ |
4 |
4 |
颜色均匀性 |
/ |
颜色均匀 |
热应力波纹 |
不得有 |
不得有 |
5.2.2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物理性能
项目 |
无色 |
有色 |
耐黄变 |
2h辐照不变色 |
/ |
透过率% ≥ |
91% |
/ |
折射率 > |
1.5000 |
/ |
5.3 预成型料
5.3.1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外观质量
项目 |
无色 |
有色 |
整体外观 |
颗粒均匀,无碎口,无霉点 |
颗粒均匀,无碎口,无霉点 |
气泡直径/mm ≤ |
0.4 |
0.4 |
允许可见气泡数个/100 cm≤ |
4 |
4 |
颜色均匀性 |
/ |
颜色均匀 |
热应力波纹 |
不得有明显热应力波纹 |
不得有明显热应力波纹 |
夹杂物 |
不得有 |
不得有 |
5.3.2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物理性能
项目 |
无色 |
有色 |
耐黄变 |
2h辐照不变色 |
/ |
透过率% ≥ |
91% |
/ |
折射率 ≥ |
1.51 |
/ |
5.4有害物质限量
原材料中铅和镉的含量应符合GB 28480 中铅和镉的限量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6.1.1整体外观
不借助光学放大装置,在距离30cm、光源强度为40W日光灯下的黑色背景视场中进行检验。
6.1.2气泡直径
用10倍放大镜观察样品的晶柱形貌、晶粒大小、晶界情况、组织缺陷,判定样品是否符合标准。
6.1.3允许可见气泡数
在光源强度为40W的日光灯下的黑背景视场中计数。
6.1.4颜色均匀性
有色料对着光源进行目测,颜色应均匀。
6.1.5热应力仪
用干涉仪检测,无干涉纹为合格。
6.2 物理性能
6.2.1耐黄变
辐照箱内2h辐照不变色。【采用40W紫外线灯(波长253.7nm)距离样品表面20nm处辐照】
6.2.2透过率
按GB/T 7962.12 规定的方法进行。
6.2.3折射率
按GB/T 7962.1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有害物限量
按GB/T 28796中6.5条款执行。
7 检验规则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
7.1.1每批产品出厂均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1.2 抽样
同规格同型号的原材料堆中随机抽取1kg作为检验样品。
7.1.3 出厂检验项目
整体外观、颜色均匀性、允许可见气泡数为出厂检验项目。
7.2 型式检验
7.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产品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成分、生产工艺有重大变更时;
c)正常批量生产每一年进行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1kg作检验样品。
7.2.3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时,如颜色均匀性、允许可见气泡数项目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3.2 型式检验中折射率和有害物限量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其他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或外包装上应有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检验合格证、企业名称和地址、等标志。小心轻放、易碎、防潮、图示标志等应符合GB/T 191规定。
8.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能满足材料特性。
8.3 运输及贮存
8.3.1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避免重压、日晒、雨淋、受潮。
8.3.2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室内,避免日晒雨淋,并防止受潮,不得与腐蚀性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