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ft crystal decorative painting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日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艺水晶分技术委员会(SAC/TC377/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铁莹水晶工艺有限公司、浙江省水晶玻璃饰品质量检验中心、浙江省艺力水晶饰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祖义、杜威、楼志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工艺水晶装饰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艺水晶装饰画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水晶、合成水晶或工艺玻璃作为艺术表现主体材料,辅以聚苯乙烯(PS)线条或木制线条为辅助材料制成的工艺水晶装饰画(以下简称“水晶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962.1 无色光学玻璃测试方法 折射率和色散系数测试方法
GB/T 7962.12 无色光学玻璃测试方法 光谱内透过率测试方法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8480 饰品 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GB/T 28796 工艺水晶饰品
GB28480-2012 饰品 有害物限量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552 和GB/T 1655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艺水晶装饰画 craft crystal decorative painting
以天然水晶、合成水晶或工艺玻璃作为艺术表现主体,并以聚苯乙烯(PS)线条或木制线条为辅助材料制成的工艺水晶装饰画。
4 分类
按原材料不同分为天然水晶画、合成水晶画、工艺玻璃水晶画和由前述不同材料组成的复合型水晶画。
5 要求
5.1 原材料
5.1.1 天然水晶、合成水晶、工艺玻璃
应符合GB/T 16553、GB/T 29786、GB28480-2012的规定。
5.1.2 玻璃胶水
应符合GB18583的规定。
5.2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
要 求 |
|
加工 性能 |
画框部分 |
线条应平直,拼接缝隙不明显,饰面应无划痕凹陷。 |
主体材料 |
立体感强,不应有碎口、磨痕、条纹、裂痕和杂质,黏接部位无胶水印。 |
|
外观 性能 |
气泡 |
不应有直径 大于0.5mm的气泡; 直径不超过0.5mm的气泡不应超过8个/100cm3 |
颜色均匀和稳定性 |
△E*ab≤0.2 |
|
注:主体材料为天然水晶不考核以上外观性能。 |
5.3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
指 标 |
|
透过率/ % ≥ |
90.0 |
|
折射率 ≥ |
≥1.500 |
|
注: 透过率仅适用于无色材料。 |
5.4 尺寸偏差
画框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特殊产品按合同要求执行。
表3
项 目 |
指标 / mm |
S < 0.09 m² |
± 3 |
S ≥ 0.09 m² |
± 5 |
5.5 组装
5.5.1 水晶画的形状和位置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5.5.2 主体材料应粘合牢固,结合面应无明显气泡。
5.5.3 画框部分的挂扣应居中或对称,挂扣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mm。
5.6 有害物质限量
水晶画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项目 |
指标 |
|
主体材料 |
铅(以Pb计)/ (mg/kg) ≤ |
1 000 |
镉 (以Cd计) / (mg/kg) ≤ |
100 |
|
胶粘剂
胶合剂 |
游离甲醛 / ( g/kg ) ≤ |
0.50 |
苯 / ( g/kg ) ≤ |
0.50 |
|
甲苯+二甲苯 / ( g/kg ) ≤ |
200 |
|
总挥发性有机物 / ( g/L ) ≤ |
700 |
6 试验方法
6.1 原材料
按GB/T 16553、GB18583进行试验。
6.2 外观质量
不借助光学放大装置,在距离水晶面30cm,光源强度为40w日光灯下的黑色背景视场中进行检验。气泡尺寸用5倍放大镜测量。色差值用分光测色计测量。
6.3 物理性能
6.3.1 透过率
按GB/T 7962.12中规定进行试验。
6.3.2 折射率
按GB/T 7962.1中规定进行试验。
6.4 尺寸偏差
用分度值不大于0.02mm的通用量具测量。
6.5 组装
6.5.1 对照设计图样目测检查。
6.5.2 样品以立面状态从30cm高处自由下落5次,目测检查黏合情况及结合面气泡。
6.5.3 用分度值为1mm的直尺检查挂扣位置及偏差。
6.6 有害物质限量
6.6.1 主体材料中的铅和镉按GB/T 2879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6.2 胶黏剂中有害物质含量按GB 18583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按每班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10件样品,5件为检样,5件为备样。若该批产品数低于10件则全检。
7.3 检验分类
7.2.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7.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要求,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主要设备时;
b)产品停产超过2个月,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12个月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5 判定及复验
经检验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则用备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或外包装箱上应标有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原材料名称、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企业名称和地址、数量、净重标志。
8.2 包装
8.2.1 单件产品包装应采用纸盒或锦盒,盒内应用软纸或海绵等防震材料填实。
8.2.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应剧烈碰撞、重压,装卸时应轻装轻卸。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室内,并放置在木架或木板上,防止受潮、重压、并不应与腐蚀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