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日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艺水晶分技术委员会(SAC/TC377/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浦江天隆水晶宝石有限公司、浙江省水晶玻璃饰品质量检验中心 浙江浦江奥德利水晶工艺有限公司、浙江艺力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浦江邦纳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佳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浦江宇宙水晶工艺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大河水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培育、杜威、虞宣尧、楼志强、杨观平、薛旭升、吴旭光、黄启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工艺水晶灯饰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艺水晶灯饰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水晶、合成水晶、石英玻璃或晶质玻璃为原料制成的灯饰配件(一下简称“灯饰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903 无色光学玻璃
GB/T16533-2010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28796 工艺水晶饰品
GB/T 28480-2012 饰品 有害物质的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533、GB/T 90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灯饰件 crystal lighting pendants
用于改善照明灯具光学特性、美化照明灯具的,以天然水晶、合成水晶、石英玻璃或晶质玻璃为原料制成的装饰件。
4 要求
4.1 原材料
生产灯饰件的原材料应符合GB/T16553、GB/T28796、GB 28480-2012的规定。
4.2 外观质量
灯饰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目 |
指 标 |
整体外观 |
不得有磨痕、裂痕和杂质,不得有碎口,不得有热应力纹,表面较光洁、平整 |
气 泡 个/100cm³≤ |
2 |
色泽(着色挂件) |
色泽较均匀 |
线 条 |
线条较清晰、层次较分明 |
注:气泡直径大于0.5mm的不允许存在 |
4.3物理性能
挂件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
指 标 |
表面粗糙度/µm ≤ |
0.3 |
折射率 ≥ |
1.470 |
4.4 有害物限量
灯饰件中铅和镉的含量应符合GB28480-2012中限量要求。
4.5 加工精度
灯饰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特殊产品按合同要求执行。
表3
项 目 |
指 标 |
尺寸允许偏差 |
± ( A ×2.5% ) |
注: A为灯饰件设计值 |
5 试验方法
5.1 原材料
按GB/T903及GB/T1655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外观质量
不借助光学放大装置,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气泡尺寸用5倍放大镜测量。
5.3 物理性能
5.3.1表面粗糙度
用表面粗糙仪测量。
5.3.2 折射率
按GB/T 16553-2010中4.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4 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 2879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5.5 加工精度
用分度值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
6 检验规则
6.1组批
按每班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等级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10件样品,5件为检样,5件为备样,若该批产品总数低于10 件则全检。。
6.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份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改主要设备时;
b. 产品停产超过2个月,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控机构提出要求时;
e. 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每12个月进行1次。
6.4 判定和复验
经检验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则用备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有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制造企业名称及地址、检验合格证明和生产日期。
7.1.2 外包装箱上应标有产品的名称,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制造企业名称及地址、数量、净重,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应以塑料衬板及热收缩膜固定。单位产品应采用包装采用纸盒包装,盒内用软纸或衬板等防震材料填实。
7.2.2 产品外包装应采用瓦楞纸箱。
7.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能剧烈碰撞、重压,在装卸时应轻装轻卸。
7.4贮存
_____________ ___ |
产品应贮存在室内,并放置木架或木板上,防止受潮,产品不应与磨蚀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