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园企业须符合《浦江县水晶企业集聚入园办法》规定的入园条件,且已交纳入园保证金。
二、入园时间:中部水晶集聚区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其它水晶集聚区计划自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该入园的水晶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入园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
三、浦江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内自有生产场地的水晶生产企业,严禁向他人出租水晶生产场所。以前租赁在浦江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内的水晶生产企业,不得在原租赁场地继续生产。任何企业不得在水晶集聚区外购买厂房从事水晶生产活动。
四、入园期限内,已交纳入园保证金的企业放弃入园的,在2015年12月20日前,可申请退还入园保证金(不计息)。
五、租赁厂房面积不足一层的企业,必须按同类产品自行组合成生产联合体(允许跨公司组合),面积达到一层后方可入园;入园企业重组的可办理工商登记。
六、《浦江县水晶产业落后设备淘汰目录》中所列的淘汰设备一律不允许入园。
水晶生产企业使用的平磨、手工刻面、打孔、打凹等工艺品生产加工设备必须按相关标准更新或改造,达到安全环保要求;其它水晶加工设备必须按安全环保要求,进行全面清洗、维修、除锈和喷漆,加装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须经审验同意后才能入园。
空压机一律采用螺杆式或噪声更低的设备。自动上料的机磨设备有胶粉上胶工序的,原则上不得使用煤气加热,改用高频加热设备,以减少废气产生。
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废气、废水、油污及噪声产生的,须按清洁环保生产要求安装相应的收集处理设施。
七、按照“成熟一家入园一家”的原则,经审核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依次安排入园。中部集聚区容纳不下的,由县水晶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统一调剂到东部或南部集聚区。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安排入园。规上企业或使用节能环保设备的,予以优先安排。
八、入园企业要严格按照《入园企业须知》要求,布置厂房、安装设备设施,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九、根据水晶企业入园申报情况,对厂房前三年楼层租金级差系数按规定作适当调整。一楼由1.35调整为1.45;二楼由1.10调整为0.95;三楼由0.85调整为0.86;四楼由0.70调整为0.74;五楼由0.60调整为0.65。以后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十、本规定由县水晶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