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买卖中,未签书面合同也无对账单,供货方钱款如何收回?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确认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所附的QQ聊天记录、QQ空间截图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对账,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金心公司向原告木牧公司购买模具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木牧公司向金心公司送货后,金心公司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10月30日,金心公司股东小金通过QQ聊天与木牧公司负责人确认,截至2013年底尚有82万元货款未支付。2014年11月13日,小金再次通过QQ确认所欠总账为56.7万元。
2015年2月,因迟迟未收到这笔款项,木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心公司立即偿付货款56.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诉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7万元。为了证明上述主张,原告除了提交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还提交了公证书及所附的QQ聊天记录、QQ空间截图,拟证明该QQ号为金心公司股东及负责财务对账的小金所使用。
被告辩称,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首先,原告不能证明该QQ号属于金心公司或法定代表人,虽然该QQ备注为“金心阿心”,但是QQ备注是随意可以备注的;而且不能排除是原告自己注册的QQ号,然后与自己进行聊天。其次,原告也不能证明使用该QQ的人为被告金心公司的员工,同时,也没有被告授权给该QQ使用人对账的授权证明。再者,QQ聊天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出错概率非常高,并且证明力明显低于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此外,原告并无被告加盖公章的对账单。
法院查明, 2014年10月30日的QQ聊天记录中“金心阿心”提到:“去年剩下82万元,现在剩下50万元。”同年11月13日的聊天记录中,“小牧”提到:“那我现在就按照之前你说的余额56.7万元来记总账了?”“金心阿心”回复:“好。”“金心阿心”在QQ聊天中提到“心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木牧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所附的QQ聊天记录、QQ空间截图可以证明金心公司股东小金通过QQ聊天与木牧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对账,确认截至2013年底欠款为82万元,截至2014年11月份总账余额为56.7万元。因此,QQ聊天对账的金额与2014年木牧公司的供货金额、2014年金心公司的付款金额以及小金为金心公司股东、小金在QQ聊天中提到“心总”与金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阿心等事实可以相互印证,证明QQ聊天进行的对账为木牧公司与金心公司之间交易的对账。最终法院以QQ聊天记录确认的总账金额56.7万元认定为金心公司尚欠木牧公司的货款金额。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转载自《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6/20/content_99214.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