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有关方面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质量与安全监管、信贷融资以及生产运营等工作中参照执行。
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引导合理投资,强化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提质增效,转变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制定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建设平板玻璃生产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严禁在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建设平板玻璃项目。
(三)新建平板玻璃项目原则上要进入纳入规划的产业园区。鼓励和支持现有平板玻璃企业通过异地搬迁“退城入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延伸产业链。
(四)鼓励和支持现有普通浮法玻璃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转产工业玻璃、在线镀膜玻璃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发展玻璃精深加工。
二、生产工艺和装备
(一)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规定,采用高效节能燃烧、能源梯级利用(含低温余热发电)等先进技术,采用工艺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生产装备。
(二)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产生的生产工艺和清洁燃料,配套建设高效、可靠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严格限制掺烧高硫石油焦。
(三)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50435)建设。
(四)建设企业信息化管理体系,完善制造执行系统(含在线质量监控)、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等信息化基础设施,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生产自动化水平。
(五)加强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上减少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产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质量保证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
(一)按照《清洁生产标准平板玻璃工业》(HJ/T361)规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建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在线实时监控系统。
易产生粉尘的原料储存、称量、输送、混合、投料等工段要密闭操作,采取有利于抑制粉尘飞扬的密闭和除尘装置,防止含尘气体无组织排放。配备智能化设施,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
使用溶剂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段,要建设配套设施,对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气体进行收集处理。
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和所在地相关环境标准要求。排放不达标的,应停产整改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
(三)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用水循环使用,废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尽可能循环利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放不达标的,应停产整改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
(四)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储存和实现全部再利用,本企业无法做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予以综合利用,不得排放。
(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环境管理体系。
四、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做好能源计量,完善企业能源管理系统。
(二)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按照《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执行。企业要达到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三)采用先进的节能、节水措施,使用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或能效标准达到1级标准的机电设备。
(四)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应定期向节能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
五、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一)建立对平板玻璃生产全过程实施管控的产品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二)企业生产的平板玻璃产品,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其中一等品达到80%以上。
(三)开展玻璃深加工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产品的强制性认证。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按《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配套建设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落实责任制。
(二)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不偷漏税款,不拖欠工资,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金。
(四)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七、监督管理
(一)建设平板玻璃项目要符合本规范条件。现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未达到本规范条件的,鼓励和支持其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等措施尽早达到本规范条件。
(二)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对平板玻璃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范条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有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要开展本规范条件的宣传并协助做好执行监督工作。
(三)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平板玻璃企业和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生产太阳能器件用超白玻璃、运输装备风挡或舷窗用玻璃板材等工业用玻璃原片的平板玻璃生产线,除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外,其他按本规范条件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新修订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