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日,孟加拉国外商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二期某店面,向犯罪嫌疑人叶某订购假冒“RAY.BAN”商标太阳镜20000副、假冒“RAY.BAN”光学眼镜10000副。
2014年4月7日,犯罪嫌疑人叶某将从在台州杜桥卖库存眼镜处理的江西人处购得的假冒“RAY.BAN”商标太阳镜和假冒“RAY.BAN”商标光学眼镜,送到义乌市江东街道某仓库。
2014年4月8日,该假冒产品被义乌市质监局的执法人员查获,查获的产品为假冒“RAY.BAN”商标商标太阳镜10000副、假冒“RAY.BAN”商标光学眼镜10000副,涉案金额5.5万元。
二、法律解释
我国的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叶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现该案已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