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担负打击有组织犯罪职责的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了解到,以王某等人为首、在建筑工程工具租赁行业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乌市警方首次披露了此案侦破经过。
牟取暴利上千万元
2012年3月初,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接到线索,反映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建筑工程工具租赁行业和建筑工程承包行业,多次以暴力手段为他人非法讨要债务。民警调查发现,该团伙组织、领导者为王某、马某(王某的妻子)、王某某(王某弟弟),团伙以王某开设的某商务咨询公司、马某开设的某职业介绍公司、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建筑安装公司三个公司为依托,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建筑工程工具租赁行业和建筑工程承包行业帮他人讨要债务,放高利贷。
“他们负责讨要的债务达上亿元,牟取暴利上千万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负责人说,以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建筑安装公司,就是王某团伙在替他人讨债时非法抢占的资产。
2009年,王某以妻子名义成立了一家职业介绍公司,实际就是讨债公司,王某是公司的幕后老板。
王某团伙分工明确,分为钓人组、谈判组、打人组、跟人组4个小组,每组由王某提供车辆。钓人组将债务人约至某地,讨债组负责讨债。王某团伙将收账款的30%作为团伙内部酬劳,其中的60%归公司所有,40%归小组所有,组员的工资由组长发放。
自2009年年底至案发,王某团伙共对8人实施非法拘禁,最短时间为26小时,最长达12天。“通过从事有组织犯罪,王某敛取了大量非法钱财,仅在乌市就购置了两处房产。”办案民警说。
在掌握王某团伙充分证据后,警方展开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
目前,涉案25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及非法提供公众信息等罪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团伙内部纪律严密
王某团伙制定了明确的组织纪律:禁止组织成员互相打听债务人信息,禁止组织成员相互间透露收账金额,禁止互相透露组织成员收入。
团伙成员在外收账时,要随时给王某夫妇汇报情况,不能擅自作主采用暴力手段;团伙成员如有事必须提前一天请假,不能打乱“上级”的安排,否则扣除100元;团伙成员动手打人只能往肚子上打,这样伤势看不出来;打人的团伙成员如被民警抓获,不能说自己是劳务公司的人;新加入成员由王某亲自审核,新加入成员如与民警有关系,禁止加入团伙;组员不能不经过组长直接和王某夫妇联系;禁止成员和脱离团伙的人员联系,如果有脱离团伙的人和成员联系,成员必须给王某汇报。
据警方介绍,王某团伙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债务人(受害人)偿还债务,其中软暴力手段最为显著。
2009年至2011年中旬,王某多次召集组长开会,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训”。
王某传授的手段包括侮辱、虐待手段:由组织成员冒充债权人公司的人,在公开场合撕扯受害者,由女性成员向受害人脸上吐口水,以婚外情的理由对受害人进行谩骂、侮辱,在冬季向受害人衣服里浇水;威胁、恐吓手段:以威胁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家庭成员安全的语言威胁受害人,以多名组织成员对受害人围堵的方式威胁受害人、派人员跟随受害人;殴打、非法拘禁手段:团伙成员时常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对受害人的腹部用拳或脚打或踹,以暴力手段控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在宾馆内对受害人进行殴打、侮辱、谩骂。
王某被抓获后,不承认自己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王某团伙成员甚至威胁民警:“我不可能一辈子在里面,你们就没有老婆孩子吗?”
办案警官介绍说,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有时也会利诱民警。如在抓捕40岁的马某时,马某拿出两万元企图脱身,这对民警也是一种考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大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社会活动关系,这是涉黑案件与其他案件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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