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全县范围内有污染产生的水晶产品生产企业一律集聚入园(包括万家、月泉水晶园区内的水晶企业)。从事水晶加工设备制造、原材料生产、固废利用的关联企业经申请同意后可以集聚入园。浦江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内自有生产场地、依法从事水晶产品生产经营、污染处理达标(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视集聚区厂房总体容量,另行确定是否集聚入园。
二、总体安排
按照有利于企业生产组织、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污染处理、有利于产业规模效应形成、有利于市场影响力增强的原则,采取“分类集聚为主,区域划分为辅”的方式安排企业集聚入园。
东部集聚区为钻类产品集聚区。集聚全县范围内从事烫钻、水钻生产的企业。
西部集聚区为压型生产集聚区。集聚全县范围内从事压型、刻面及轮胎抛光的企业。
中部和南部集聚区为综合产品生产集聚区。集聚全县范围内除生产钻类产品和从事压型、刻面、轮胎抛光外的其他水晶产品生产企业。中部集聚区主要接纳浦阳街道、仙华街道、岩头镇、黄宅镇黄宅和前陈区块、郑宅镇、白马镇、郑家坞镇、杭坪镇、檀溪镇、虞宅乡、大畈乡、中余乡、浦江经济开发区的水晶产品生产企业入园;南部集聚区主要接纳浦南街道、黄宅镇治平区块、前吴乡、花桥乡的水晶产品生产企业入园。
中部集聚区二期为龙头骨干企业集聚区。
以上安排视企业申报入园和各集聚区厂房容量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分类布局
各集聚区要按照有利于生产工序合理衔接、有利于污染物收集处理、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和文明生产、有利集聚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有利于周边村庄环境保护的原则进行分类布局,按产品种类或生产工序划分成若干个功能区。企业集聚入园后,安排至相应的功能区组织生产。四个集聚区根据企业入园申报情况,分别制定分类布局方案。
四、入园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的水晶生产经营营业执照;2.按要求完成《浦江县水晶产业落后装备淘汰目录》所列落后设备淘汰或改造工作;3.无污染治理、税收缴纳、安全生产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情况。
(二)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相应的集聚区购买或租赁厂房。
(三)符合入园条件且前三年年均纳税在50万元(不包括分支机构交纳的税款)以上的水晶产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受让土地自建厂房。
在浦江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自有生产场地的水晶企业不再供地。
五、分支机构入园安排
公司制企业的分支机构,按产品种类或生产工序自行组成无资本关系的生产联合体,安排到相应集聚区的生产功能区。一层厂房入驻一个生产联合体。各生产联合体成立管理组织,建立管理制度,按照集聚区管理机构要求负责本联合体的日常管理。
不能自行组合成生产联合体的分支机构,由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该分支机构的产品种类或生产工序安排到相应集聚区的生产功能区。
六、入园申报
(一)无分支机构的水晶生产经营企业直接申报;
(二)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制企业,各分支机构按分类集聚的原则分别提出入园申请,经公司审核盖章后上报;
(三)各企业提出的集聚入园申报,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后报县水晶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七、鼓励政策
(一)厂房的出让、租赁
各集聚区厂房出让价格(不含税费):中部集聚区2174元/平方米,东部集聚区1873元/平方米,南部集聚区 1925元/平方米,西部集聚区1636元/平方米。厂房按幢出让,出让价优惠10%。
厂房租赁价格:中部、东部、南部集聚区248元/平方米•年(均价);西部集聚区231元/平方米•年(均价)。企业租赁厂房的前三年给予租金优惠: 第一年优惠40% ,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20%;在规定时间内集聚入园并开工生产的,第一年度再优惠10%。
租赁厂房租期原则上为3年,租金分年度收取(厂房租赁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购买或租赁一幢及以上厂房的,可优先租赁集聚区内职工宿舍。
(二)鼓励企业“小升规”
企业集聚入园后发展为规上企业,进入规上企业库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三年每年厂房租赁价格在原有基础上再优惠10%。退出规上企业库的,自退出之年起,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符合受让土地条件的规上企业,在集聚区土地出让时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