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商会的声誉和商会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区琉璃行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博山琉璃商会章程》,特制定《博山琉璃商会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在区陶瓷琉璃行业办公室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博山区从事琉璃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博山琉璃商会会员应带头模范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博山琉璃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行规公约的制(修)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
第五条 坚持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有关规范。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共同承担琉璃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研讨、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七条 遵纪守法、讲求信誉、 自尊自爱,自觉维护行业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加强员工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管理能力和自身岗位业务水平,树立敬业爱岗的工作作风,争创文明职工和文明企业,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九条 提倡建立适合各自特点的企业文化,增强职工凝聚力,创建优秀企业,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第三章 行 业 规 约
第十条 在琉璃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严格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质量等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保证企业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为使传统企业高科技化,各企业应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档次和附加值。
第十三条 坚决执行国家“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坚持优质优价,明码实价,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1、反对虚假、误导消费行为,产品实行“三包”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维护消费者利益。
2、反对暴力和低价倾销行为,反对不真实、无依据或畸高的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严格遵循优质优价、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3、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企业。
4、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做有损其它同类产品的不恰当宣传。
第十四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从同行业挖取生产、经营、技术人员,如属必要的人员交流,当事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四章 规 约 管 理
第十五条 博山琉璃商会每年对执行规约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监督,对模范执行规约的突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表扬,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十六条 博山琉璃商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与个人的信访、举报,并报请会长批准,做好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约行为者,由商会报请政府批准,联合区纪检、监察、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行业警告、开除会籍等方式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根据博山区琉璃行业的发展情况,将随时调整对行业内违反规约行为者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商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交由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博山琉璃商会会员均应自觉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应把维护商会的形象,促进商会团结,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和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作为自己的责任。商会会员肩负行业重托,应带头模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约经博山琉璃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博山琉璃商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