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鼓励艺术陶瓷及琉璃生产企业和艺术大师建立研发机构。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10万元;被评为省级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5万元;被评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3万元;被评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一企一技术”中心、行业(产品)研究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2万元;被评为市级行业(产品)研究院、省级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内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1万元。
第二条 鼓励陶琉行业人才发展。对一直在博山从事陶琉艺术创作或50岁以前在博山从事陶琉艺术创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博山从事陶琉艺术创作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中国玻璃(琉璃)艺术大师分别给予每月500元政府津贴;对60岁以上、在博山从事陶瓷艺术创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博山从事陶瓷艺术创作的中国内画艺术大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给予每月200元政府津贴。对于同时享有国家级、省级艺术大师称号和博山区颜山英才称号的,按照级别高的一项享受相关待遇,不重复享受。
对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获得省轻工行业首席技师的,给予每月200元政府津贴。
对新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中国玻璃(琉璃)艺术大师、中国内画艺术大师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4000元、4000元、3000元,对新获得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山东省陶瓷艺术大师、山东省玻璃(琉璃)艺术大师、山东省内画艺术大师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1500元、1500元、1000元。
对全区范围内能够提供拜师带徒证明且在行业内普遍认可的、徒弟新获得省级以上艺术大师称号的,对省级以上带徒艺术大师按照新获得省级以上艺术大师奖励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相应奖励。
第三条 鼓励陶琉艺术大师和从业者参加国家级、省级博览会。对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获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审活动金奖、银奖、铜奖的作者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获得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评审活动金奖、银奖、铜奖的作者分别一次性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获得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山东省陶瓷工业协会评审活动金奖、银奖、铜奖的作者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完成的作品,奖金由第一作者支配。)
第四条 鼓励艺术陶瓷、琉璃生产企业建立展厅或购物中心。展厅、购物中心面积在200—300㎡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面积在300—500㎡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面积在50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鼓励企业及大师在北京、上海及省会城市建立对外展示中心。对在北京、上海建立的展示中心,面积在100—150㎡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面积在150—200㎡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面积在20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对在省会城市和其他直辖市建立的展示中心,面积在200—300㎡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面积在300—400㎡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面积在40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鼓励企业及大师新建陶瓷、琉璃博物馆,对博物馆面积在200—300㎡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扶持资金;面积在300—500㎡或达到三级博物馆标准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扶持资金;面积在500—1000㎡或达到二级博物馆标准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扶持资金;面积在1000㎡以上或达到一级博物馆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五条 鼓励985、211院校的陶瓷琉璃专业教授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中国玻璃(琉璃)艺术大师入驻博山建立工作室或实习基地。所需土地(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土地)在10年内免费提供给大师及教授使用,10年之后实行一事一议,出售或者租赁给大师及教授使用,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大师及教授。鼓励国家级、省级陶琉艺术大师入驻中国(博山)陶琉艺术大师村。对入驻的国家级陶琉艺术大师,用地3亩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不足3亩的,按比例奖励;对入驻的省级陶琉艺术大师,用地3亩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不足3亩的,按比例奖励。
第六条 鼓励陶琉企业及陶琉大师积极参与并带头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2500元、300元、150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新建艺术陶瓷、琉璃生产企业及大师工作室,支持艺术陶瓷、琉璃生产企业多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节能减排要求的大项目、好项目。对于新建以及列入区级重点项目的企业和工作室,当年应缴纳的区级行政性收费予以免除,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均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八条 鼓励陶琉企业及大师加大对外宣传,对在国家级媒体投放广告的,给予广告费用5%的资金补贴;对在省级、部委媒体投放广告的,给予广告费用3%的资金补贴。
第九条 考核办法
各受益单位及个人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依据本文规定自行向区陶瓷琉璃行业办公室申报当年度奖励项目,由区陶琉办牵头,区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文化、国税、地税、文改办等部门根据申报事项和工作职能提供数据及资料,并经区陶瓷琉璃行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区政府,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兑现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以往区政府所制定政策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与博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陶琉传统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博人才〔2013〕3号)相重复的奖励事项,不再享受本规定相关奖励政策;以上规定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由博山区陶琉行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