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货的证据吗?
答:有关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收集的问题。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证据可称为电子证据,可以被作为证据的一种,但是并不代表它可作为绝对、铁定的证明。任何证据都必须通过双方质证,其证据证明是否具有力度,力度大小如何,都是需要判定,不是每样证据都具有证明力,万一是假的,推翻这条证据也是有可能的。针对电子邮件的上述特点,在收集时必须有一个前提,即保证所收集的电子邮件是在安全环境下的邮件,也就是说该邮件所存在的计算机硬件运行系统是安全的,电子邮件没有遭到病毒或黑客侵袭,否则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缺乏意义的。要满足这种条件,收集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设备。手机短信,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码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诉讼使用。QQ等保留在服务器端的聊天记录,如果能有办法让腾讯提供服务器记录资料,应该还是可以成为证据的。最好的方法是请公证人员陪同下载并作个公证,然后再请腾讯出具该下载资料是保存在该公司服务器上,客户端无法修改的证明。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还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成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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