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业务员或翻译下的订单,向谁主张货款?
答:关于如何定性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问题。《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业务员或翻译等公司员工对外进行的民事活动,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业务?首先,工作人员对外活动是否法人名义;其次,是否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活动或依授权行为。如果公司员工纯粹基于个人意志和以个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应属于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经营活动中,针对此类人员来订货,如果业务员是以公司名义向你方订货,不仅需要业务员提供业务员的身份证明或授权书,同时必须要求业务员将合同带回公司加盖公章。
最后,还要提醒公司注意,如果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及时收回加盖原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公函等证明身份关系的文件,因为如果你的员工持这类文件向他人订货,他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的第49条规定构成了表见代理,仍由公司来承担合同的义务。(成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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