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小商品城购买货物后,被外商认定为存在“部分垃圾货”,该如何向国内供货的经营户追究责任?
[基本情况]:今年五月帮助外国客商采购了一些货物,其中在小商城的一个摊位上购买部分彩色铅笔,货款6000元已付清。货运到外国后,外商发来照片说明这20件货物中有10件货物是很便宜的垃圾铅笔,我拿着照片去市场找到店面,跟经营户说明问题,可是这个经营户不仅不承认,还大喊大叫说我不讲道理。我在收货的时候检验了三四件货,现在他们以这个为理由说货物没问题。现在不知道怎么处理了,请帮忙。
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在一方存在不诚信的情况下,就需要有效证据来判断事实的是与非。
在本案中,小商品城经营户负有按约定交货的义务,并保证货物符合质量的责任;你则负有验货、付款的义务。当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你要承担“货物同一性”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你要提供证据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就是“这个小商品城经营户”交付的。否则,经营户就会强调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不是他的货,有可能是其他人的货物,你就要承担较大的不利后果。所以,如果你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即有证据证明经营户的货物就是出现问题的货物,就会利于纠纷的解决。(朱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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