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物流公司未将货物运送到国外客户,是否要承担责任?
[基本情况]:我在2011年3月通过义乌一家物流公司发货到乌克兰,包清关,至今客户没有收到。物流公司总是推脱说过几天就到,已经无数次了,我跟他们讲货到不了,就先把货款(价值人民币182 240元)赔给我;如果货到了,我再把货款还给他们,他们也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答:一般来讲,运送货物都需一定时间段。如果超过合理的时间期限,货物被侵占、或被遗失的可能性就非常大。此时,你必须与物流公司核对、确认货物的价值为人民币182 240元(以后最好在交付货物运输前进行书面确认),进而取得物流公司的书面认可。如果物流公司拒绝赔偿,你就可凭书面证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果物流公司不愿意与你确认货物的价值,你的合法权益就较难得到保护,大多情况下,你只能依双方的约定而获得较少的赔偿额。具体分析:
(1)承运人有提出限额赔偿的权利。在运输中遇到各种风险是非常正常的事,货物丢失、损坏的可能性即会随之提高,承运人遭受索赔的几率相应就很大。可是运费与货物实际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距,如果承运人进行全额赔偿,显然其权利义务不成比例,不利于运输行业的发展,因此,承运人制定赔偿限额是出于实际需要,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为满足托运人的赔偿需求,承运人一般会提出制订保价条款。所谓的保价,就相当于买一份运输保险,即对于保价物品,托运人在支付一定保价费用后,当保价物品发生灭失或损毁时,承运人不得适用限制责任条款,而是按照物品保价的金额全部或者按比例赔偿。这样做既满足托运人的需求,同时对于不同价值的货物也可以区别对待,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托运人手里。
( 3)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并不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一定归于无效,只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样的条款也是有效的。对于经常需要办理托运的人或单位,如对货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责任限额和保价金额有异议,可与货运公司协商后,另行约定。(朱凌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