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水晶商会
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会费缴纳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章程》和《浦江县水晶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批准加入协会(商会)的会员,均需向协会(商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协会(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
第四条 协会(商会)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和“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的原则收取和使用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
1、会 长 1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 5000元/年
副会长 3000元/年
理 事 1000元/年
会 员 600元/年;
第六条 秘书处按照会费收取的原则,可根据协会(商会)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会员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会费缴纳标准的意见,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为换届之前一次缴纳五年会费,会员单位会费每年缴纳一次,现金或汇款形式;凡无故拖欠或不缴纳者,作自动离会处理。
第八条 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协会(商会)秘书处提出缓、减、免缴当年会费的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可酌情减免或缓缴。
第九条 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收支节余中列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必须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会费的用途如下:
1、协会(商会)的办公经费;
2、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有关免费服务的费用;
3、协会(商会)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4、协会(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等;
5、在本协会(商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所需要费用的补助。
第十二条 协会(商会)秘书处应加强会费收支的管理,严格规范会费收支的程序,每年向理事会公布收支的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