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三联水晶玉石文化协会”,简称“三联玉石协会”或“本会”,英文名为:SANLIAN CRYSTAL & JADE CULTURE ASSOCIATION简称为SLJ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三联社区范围内从事天然水晶玉石雕刻和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及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为主的,包括产业配套的相关企业、个体经营户及珠宝玉石爱好者在内的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水晶玉石文化企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和传承传统工艺美术,加强玉雕行业的规范和自律,维护行业内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产品、名家作品和技艺的展示交流平台,促进深圳三联辖区内的玉石雕刻技艺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支持公益事业,创造和谐文化艺术风气。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深圳龙岗区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水晶玉石文化村办公大楼401室。电话:0755-8441346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及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关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产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依据、意见和建议。为会员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三、积极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企业,组织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并加以推广应用;培养和向政府推荐各级工艺美术师。
四、开展对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发布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分析等信息。参与协调本行业价格争议,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拟订行业(企业)发展规划,组织经验交流以及生产、技术和经营合作,组织技术培训,兴办行业实体,开展咨询和信息服务,以疏通行业的产、供、销渠道,推进行业的开发能力、技术进步,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和国际珠宝玉石产品展览会、展销会;组织高层论坛,编辑出版刊物。承办深圳一年一度的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三联分会场工作,组织会员组团参加深圳国际珠宝展。
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和会员出国考察、进修、培训;与国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络,开展国际技艺交流、经贸合作与友好往来;
八、利用各种传播媒体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玉石水晶知识的普及推广工作。承担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积极发挥党和政府与玉石、水晶从事者的桥梁和纽带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市发展玉石文化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等,可由协会聘请为名誉会员。凡单位会员的单位所属的个人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自愿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从事玉石文化生产、开发、销售,在三联有固定生产、营业场所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纳税的企业(含个体工商者)及相关的配套产业、科研、教育单位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二、在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经营管理人员、玉雕艺术师,以及玉石文化事业的知名人士,收藏家个人等。
第九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名誉会员可不缴纳会费。
第十条 入会的流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须由二位会员签名推荐。
二、一年2次的常务理事会召开需于10天前提交协会办公室,经理事会最后讨论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会员缴纳一年的会费,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协会活动,执行会议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结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成员,决定增补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四、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包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
一、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且须有2/3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因特殊原因退会或者需除名的,由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季度至少举行1次,或由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临时提出需要召开的。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由会长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办公室正副主任。会长有义务或定期向名誉会长汇报协会工作及理事会工作情况,名誉会长有义务向会长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顾问有义务就协会各方面工作向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回答咨询事项。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工作人员为专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正会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其他成员任期均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区文产办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主任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副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管,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跳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务部门监督。资本来源数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持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机构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修改部分相关事项经2013年1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