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是经原轻工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拥有近3000个会员单位,由我国日用五金、工具五金、建筑五金方面的重点企业,地方五金协会,地方五金工业公司,科研设计单位等组成,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
建设宗旨
在国家法律、法令指导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愿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传达政府的意图并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促进五金行业的发展。
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五金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组织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 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产品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 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 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五金产业基地和五金专业市场;加强行业贸易活动的协调自律,为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 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七) 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八) 参与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
(九) 组织开展“携手工程”,推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企业间的合作,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十) 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十一) 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纠纷与行业重大问题,帮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
(十二)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主要产品
日用五金的主要产品有:烹饪炊具、锁具、燃气用具、不锈钢制品、厨房设备、吸排油烟机、多功能切碎机、洗碗机、各种理发美容器具、铁锅、刀剪、保险柜、拉链、手电筒、打火机、缝衣针等。
工具五金的主要产品有:各种扳手、钳类、旋具、锉刀、锯类、锤子、斧子、卷尺、园艺工具、随车工具、建筑工具、防爆工具、小型电动工具、各种砂布、砂带等。
建筑五金的主要产品有:卫生间五金配件、各种钉、丝、网、阀门、水嘴和玛钢管件,金属门窗及其五金配件等。
理事成员
理事长--石僧兰女士:
我们称石僧兰女士为中国五金制品行业发展的亲历者。她眼看着、触摸着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五金制品行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传统到现代的每一个转变。
1988年协会建立之初,她以副秘书长的身份开始为行业、协会工作打拼。从此,无论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归口权属划分,还是禁直推强、协会的一展一刊一网建设,这每一项工作,都渗透着她的汗水和心血。耕耘的20年,也是奉献的30年。在这30年里,她实现了从副秘书长到秘书长到理事长的转变,更实现了从一个五金行业的聆听者到参与者直到决策者的转变。但无论在什么位置,她都秉承着勇于创新、敢于突破的精神,为中国五金制品行业的强大,奉献着自己的青春、激情和一切。
执行理事长--张东立先生:
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2 年1 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曾任商业部教育司主任科员、商业部教育司处长、中国轻工总会副会长秘书、中国轻工总会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装饰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持撰写并发表了《中国商业成人教育概论》、《中国的企业改革及五金行业发展趋势》、《日用五金行业应对入世的战略思考》等10 余篇文章或研究报告,曾被商业部团委多次评为新长征突击手,现任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执行理事长。
副理事长:林光中、崔承毅、周克新、施能辉、卢础其、余少言、梁海山、孔祥存、朱剑峰、马小平、沈国强、潘叶江
茅忠群、陈育菁、高广桦、邹国营、解维坤、周大虎、苏显泽、黄启均、陈志雄、曲金博、宋国强
谭六明、余锦文、闫向阳、王建业、任建华、丁成红、林孝发、徐剑光、黄新华、吕世家、马宝东 洪建城、于性江、朱娟凤、何文烈、姜天恩
专职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金立新
专职副理事长:吕基英、柳润峰、孟凡波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NATIonAL HARDWARE ASSOCIATION (缩写为CNHA)是经国家轻工业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中国五金制品生产企业为主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准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行业自律的要求,承担全国五金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C座903、9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社团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凡从事五金产品生产、经营、设计、材料、科研、教学、中介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本行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五) 团体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凡本行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的科研、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本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均可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 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 根据协会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方式行使。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检查协会秘书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不同产品多的特点,下设若干分会。各分会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设立必要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在协会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征得全体会员同意,并经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