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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 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2021-08-12 17:19  点击:466
 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

浦江县水晶商会

 

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会费缴纳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章程》和《浦江县水晶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批准加入协会(商会)的会员,均需向协会(商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协会(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

第四条 协会(商会)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和“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的原则收取和使用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

1、        1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   5000元/年

副会长       3000元/年

理 事        1000元/年

         600元/年

第六条 秘书处按照会费收取的原则,可根据协会(商会)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会员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会费缴纳标准的意见,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换届之前一次缴纳五年会费,会员单位会费每年缴纳一次,现金或汇款形式凡无故拖欠或不缴纳,作自动离会处理。

第八条 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协会(商会)秘书处提出缓、减、免缴当年会费的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可酌情减免或缓缴。

第九条 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收支节余中列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必须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会费的用途如下:

1、协会(商会)的办公经费;

2、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有关免费服务的费用;

3、协会(商会)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4、协会(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等;

5、在本协会(商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所需要费用的补助。

第十二条 协会(商会)秘书处应加强会费收支的管理,严格规范会费收支的程序,每年向理事会公布收支的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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